《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编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往期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编辑:洛松
审核:玛民龙
终审:郭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