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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20 23:43:00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样吗?——如何区分两种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利益需求不断被激发放大,这种情况下,逐渐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为降低食品生产成本,攫取高额经济利益,置公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肆意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并随之愈演愈烈。此种背景下,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社会与经济秩序稳定,我国不得不开启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时代。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最核心的两项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两罪在保护法益、客观行为等方面有着重合及类似部分,实践中不易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两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只需要存在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即可,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明知。即使行为人对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知情,也不能成为不归罪的理由,无论是否明知都不影响最终定罪。只有存在着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才能归罪,而该事实被确认后,当事人是否明知也不会对最终的归罪产生任何影响。当然,这种足以的程度的判断依据也不是单凭法官的主观裁量,有相应的安全标准做参考。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必须是明确知道情况下的销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否为明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实施销售行为,是该罪的决定性因素。

2.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行为人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存在一定安全问题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但其所用原料确为食品原料,可能是食品原料被污染、腐坏或是行为人未按照工艺流程生产,从而导致食品违反安全标准,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行为人销售的食品里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认定标准不同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危险犯,法条有着“足以造成严重失误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明确规定,达到该程度,即可构成犯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行为犯,销售行为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己掺自己卖,即行为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另一种是别人掺自己卖,即销售明知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大小对定罪并没有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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