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三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案例分析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此违背公序良 [复制链接]

1#

年4月,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年,黄某认识了罗某,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年7月至年9月,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向罗某转账,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期间,黄某还向被告经营的店铺10次刷卡元,从该店铺拿走了部分烟酒、翡翠、珠宝。李某得知上述事实后,将罗某诉至法院,并将黄某作为第三人,请求确认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罗某返还原告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用。

诉讼中,被告罗某辩称,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向自己转账,是用于形成银行流水的“走账”行为,自己已经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超额返还。黄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及珠宝店消费的元,该款系黄某的实际消费,为正常买卖关系,不构成赠与,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黄某向罗某转账的款项多数是用于形成银行流水的“走账”行为,另有部分款项系用于向罗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烟酒、翡翠、珠宝,黄某实际向罗某转账赠与的金额为50万元。

黄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本案中,除第三人黄某于年2月5日转账给被告罗某元用于购买商铺符合赠与之外,黄某与被告之间其余的转款行为属于“走账”“过流水”及买卖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不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黄某在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罗某形成情人关系,违背我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黄某于年2月5日赠与被告罗某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依法返还该款。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黄某对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罗某返还李某50万元,并支付相应保全申请费用。

案件评析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行使家事代理权。但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如本案共有财产赠与情人),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对他方产生效力,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即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

第三,《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黄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形成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背我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应用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生活和发展需要。本案中,黄某在已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发展婚外情,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影响家庭和睦,更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罗某基于婚外情关系从黄某处获取其夫妻共同财产,有悖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夫妻一方将家庭共同财产多次、长期向情人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如果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中,将会体现法律的惩戒作用,对过错方进行相应惩罚。

供稿:李云侠、李维强

原标题:《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